1996年,一篇名为《劳动教养应予废除》的文章面世,文章强烈主张废除劳动教养制度,并详细分析了废除的理由。
对于此种天赋自由必须加以保护。然而,中国的大学基本上都是缺乏民主的大学。
如果说有谁掌握了全理全道,那就是上帝,是超人的外在神圣力量。你不允许它自由也办不到。正如中共创始人李大钊所说,孔孟亦何尝责人以必牺牲其自我之权威,而低首下心甘为其傀儡也哉! 在封建集体主义的压迫下,一己意志之自由丧失贻尽。社会上普遍形成志气销沉、思想萎缩、缺乏生机的局面。任何狂妄自大地认为自己掌握了绝对真理的人是对上帝的亵渎。
实际上,孔子一生也是以抨击时政、议论当道、规谏君王为己任的。人之所贵在于人应当是自己思想意见的主宰。劳教完全是奴隶劳动,没有工资,没有休假,不许回家探亲,还有打骂等等,就不说了。
于建嵘:如果上访行为对公共安全没有带来危害,就不能限制自由。劳教委员会只是公安机关的马甲。这完全颠倒了劳教制度的根本性质。《立法法》里面专门有一条,对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。
前几天我和法院系统处理信访的人一起交谈,了解到两个地方的情况:一个是福建泉州,泉州的渔民比较多,他们的身家性命都在船上,一条船就值二十来万。关进去之后你怎么告都没用,不理你。
这种不合理性大家都看得到,是对主体性权利的一种剥夺。第六个功能,劳教还是公安机关创收的工具。自从洛克以来,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权利概念有三个基本内涵,即自由权、财产权、生存权。因为在罗尔斯以前,权利基本是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逻辑分析对象,人的自由权利是核心概念。
随便就把人抓了,还用法吗?人的尊严何在?所以,对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从这个角度来认识。上访的人也进行劳教,对他们实行专政。我办过一个刑事案子,因为案子太大了,两年之内又侦查不完,怎么办呢?就决定先将嫌犯劳动教养,关押起来继续侦查。可以出台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》,但是决定权必须在法院。
当时彭真委员长在公安部讲:无产阶级专政的手段一个都不能丢。第三点,劳教对象必须严格控制,不能随便扩大对象。
现在这个法律草案是一个折衷的草案,就是仍然维持现状,由公安机关来决定。比如,现在提出发展是第一要务,维稳是第一责任。
本来公共机构设置里面就有一个信访办,这可能是中国一个比较特殊的机构,就是你有什么冤情,对行政过程、行政行为有什么认为不公的,你可以到那儿去反映。这类人很可能缺乏谋生的手段,还要在这个期间培训他,学一种谋生的手段,使他重返社会的时候有事可做。劳动教养制度就集中体现了我们是依靠警察来治理国家的理念。有个天津访民被关了一年半,进去之后开始写信,没人理他,一直告不了,出来之后再告,又说过时效了。参加会议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学者和律师,提出劳动教养制度应该废除,但也有些学者提出要改革,媒体也有些不同的意见。我们在研究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时候,要厘清有哪些制度链上和价值链上的障碍,应该要梳理一下,这样才有说服力。
这么多人在呼吁,但是它一直就不动。甚至可以这么说,中国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从文革以后就根本不存在,它只是延续了这个名字而已。
保安处分属于一种刑事手段,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进行。刑事案件会见非常难,但劳动教养案子更难,首先必须经过劳教局的批准审查,然后再去很远的劳教所里面会见,非常困难。
第二点就是劳动教养的法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,是侵犯人权的。对于那些要进行关押的,要进行感化的,要进行强制治疗的,都在刑法典里面有规定。
我们的法律专家,特别是刑事法律专家,有智慧、有责任研究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》,让这种制度来为我们的社会服务,而不是让它侵犯我们的权利。今年两会期间,我们请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、全国政协委员开了一个会,讨论的就是劳动教养问题。说什么司法是小技,政治是大道,小技要服从大道等等,听了很不对劲,也觉得很可悲。现在的劳动教养对象除了那些混混,那些吸毒的,一部分是对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的,但他没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。
经过教育把他坏的习惯改掉,然后得到一个谋生的手段,出去以后重新融入社会会好一点。基于普遍地现代文明社会的规则,人民有免予恐惧的自由,恐惧是什么呢?就是恐惧公共权力对个人造成伤害。
你在家里好好的,出去被抓了,什么理由也没有,这种事少吗?不少。你即使有亿万家财,一旦失去人身自由了,这个财产权就毫无意义了,所以人身权是一个更基本的权利。
现在想想这一论断是对的。现实确实有这样的情况,有些人是小错误不断,大错误不犯,各个国家都有。
怎么会没办法呢?作为后发展的国家,我们借鉴人家的做法难道不行吗?作为一种妥协性的做法,我建议这部法律再也不能把决定权给公安机关了,必须给法院。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法律来制定,没有法律依据,就不能制定,何况还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,就更不能制定。另外,劳教管理滥用权力,所谓劳教管理委员会,实际是空的。这几年也一直讨论这个问题,从法律上来看,确实需要明确。
如果借鉴台湾的制度设计,重建中国的保安处分制度,作为一种刑事制度正式建立起来,就可以来达到保护公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。1957年反右时期,劳教制度正式确立。
按照吴思先生的说法,这是一种合法伤害权。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有点说不太明白,因为如果是一个强制措施的话,应该带有一种过渡性、临时性,比如查封、扣押,就属于强制措施,事情尚未查清和定性怎么处理呢?先查封、扣押了,待事情查清定性以后,再决定是没收还是拍卖,所以叫做强制措施。
但是在财产权和人身权之间,人身自由可能是更基本的权利。劳教的对象在发生变化,这是与政治需求相关的,对象的变化就说明政治需求在发生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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